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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出口退稅調整:11月1日起提高1172項商品出口退稅率!(附查詢清單)时间:2018-11-07 在10月8日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上,確定完善出口退稅政策加快退稅進度的措施,為企業減負、保持外貿穩定增長。今天正式公布11月1日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商品稅則清單。 這個政策可以歸納總結為如下六條: ①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5%的出口貨物,其出口退稅率全部提高至16%; ②一部分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%的出口貨物,其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6%; ③現行出口退稅率為9%的出口貨物,其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0%,其中一部分提高至13%;④現行出口退稅率為5%的出口貨物,其出口退稅率提高至6%,其中一部分提高至10%; ⑤對“兩高一資”(“高耗能、高污染和資源性”)和面臨去產能任務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維持不變; ⑥進一步簡化稅制,出口退稅率由原來的七檔減為五檔。 那么,2018年11月1日起退稅率提高,完全按照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來界定可行嗎? 答案是:不行! 調整日期確認原則如下 1、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:以出口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,該日期在電子口岸系統后臺www.chinaport.gov.cn『出口退稅』模塊查詢出口日期,如下圖: 2、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: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; 3、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、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: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。 政策依據: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《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》的公告(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)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,增值稅退稅率有調整的,其執行時間: 1、屬于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,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;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,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。 2、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,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。 在《基于產業結構優化的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研究》一文中指出:實際退稅率每變化1%,將引起農產品出口額變化0.04%,林產品出口額變化0.09%,礦產品出口額變化0.074%。紡織品出口額變化0.076%,將引起機電品出口額變化0.144%。 原文轉自:關務小二 長和運從事國際貨運服務十三載 專注海運訂艙、國際快件、進出口報關,為您提供多種物流方案選擇。 咨詢:辦公電話:0755-22742069 手機:13302988009 |
長和運雙清專線/DDP/DD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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